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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章 大选开始

《临时约法》规定∶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,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;国会组织及议员选举法由临时参议院制定。

因此,1912年5月6日,北京临时参议院第二次常会,即把南京临时参议院提出的“国会组织及选举法大纲”列为第一议案。经全院委员会审议与大会多次讨论,一致通过了《国会组织法大纲》和《国会选举法大纲》。

接着,北京临时参议院以此为基础,起草了《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》与《参议院议员选举法》、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》,经三读会多数议决通过后,由衰世凯正式颁布。

《国会组织法》共二十二条,首先确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。其次,规定参议院不取地方代表主义,而是由各省省议会每省选十名;蒙古选举会选二十七名;西藏选举会选十名;青海选举会选三名;中央学会选八名;华侨选举会选六名,总计议员二百七十四名。众议院以各地方人民选举议员组成,其名额,各省取人口比例主义,每八十万人选议员一名,人口不满八百万的省份,亦得选十名。

蒙古、西藏、青海等地,众议员数量则与参议院数量同额。

但由于全国人口尚未普查,普查也非一时所能办到,所以各省名额实际分配采取前清咨议局额数三分之一为标准,总计议员五百九十六名。

而规定宪法制定以前,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职权,并特别规定宪法由两院合议,“非两院各有总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出席不得开会,非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”。因此,参、众两院虽与一般立宪国家的上、下两院相当,却没有贵族、平民之分,也无职权轻重之别。

关于国会议员的产生,选举法规定实行限制选举制。讨论中,有议员极力主张普通选举,认为《临时约法》明文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,“万不能因选举法之限制,致人民不能行使其选举权”、“如果于民权有所剥夺”、“甚非立法慎重之道”。

还有的提出∶“民国成立之始,又系初次举办国会选举……以年龄满二十岁以上及在选举区住居二年以上者即可,不必过于限制”。

但这些主张均遭到否决。

北京临时参议院有些人甚至说∶现时中国人民程度根本不能实行普通选举,“明知其不可而勉强行之,将必选出一般无智识之议员,不使国家陷于极危险之地不止”云云。

所谓限制选举,除年龄、住居期限有所限制外,最主要的是财产限制和教育限制。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》和《省议会议员选举法》规定,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,年满二十一岁以上,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满二年以上,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,有选举众议员、省议员权:

一、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;二、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(蒙、藏、青海得以动产计算);三、小学以上毕业;四、有与小学以上毕业的相当资格。

其中一、二两项为财产资格限制,三、四两项为教育资格限制。直接税 是采用日本选举法的说法,包括田赋、所得税和营业税。但中国当时根本不存在所得税和营业税,因此所谓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,实际仅限于地丁、漕粮。

不动产规定为“补充直接税限制之不足,以为纳间接税者提供选举权”,但限于土地、房屋、船舶(包括所有权及抵当权)。

相比之下,教育资格较财产限制稍宽。据临时参议院解释,凡前清生员以上和毕业于六个月以上的近代学堂,并曾在小学以上学校充当教员一年以上者,均当视为与小学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,可获得选举权。但

在当时中国教育很不发达的情况下,具有这种资格的也为数甚少。

议员选举,众议员为复选制。初选以县为选举区,复选合若干初选区组成,每省不超过八区。初选、复选设选举监督,全省设选举总监督,均由各该地方长官充任。其具体步骤是:先于初选阶段选出五十倍于本省名额的初选当选人,再由初选当选人于复选阶段互选产生。蒙古、西藏和青海众议员选举与各省相同。各省参议员选举,则先选举省议员,组织正式省议会,然后以省议员为选举人,进行选举。省议员也须经初选、复选两阶段产生。参议员被选资格与众议员同,但年龄须满三十岁以上,较众议员年满二十五岁为长。

参议员选举其他部分,由于情况各殊,选举法分别作了专门规定。

蒙古和青海,由各选举区划王公世爵、世职为选举人,组织选举会,依所定名额选举,或联合两区以上举行。选举监督以选举会所在地方行政长官充任。

西藏,分前藏、后藏两个选区划,分别由该区达赖喇嘛、班禅喇嘛会同驻藏办事长官遴选五倍议员名额的人员,于拉萨和扎什伦布组织选举会,各选举五名。

中央学会,由该会会员为选举人选举,但被选举人不以会员为限。中央学会属全国性高级学术团体,依临时参议院所定办法组成。会员无定额,由具备在国内外大学、高等专门学校三年以上毕业,或有专门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等资格者互选,满五十票以上为当选。设立并规定中央学会为选举参议员机关之一,目的是为了选出学问优尚之人为议员。其选举在北京举行,以教育总长充选举监督。

华侨,初定由华侨居住地商会,后增加中华会馆、中华公所、书报社,各选出选举人一名,到京组织选举会进行选举。选举监督以工商总长充任。选举会会员因事不能到会,可委托相当代理人行使其选举权。

袁世凯和宋教仁相互妥协下产生的这部《国会组织法》和《选举法》,相比较林淮唐提倡的《国民大会召集办法》,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,还是在选举与被选举的资格认证上,都对中下层国民参政提出了更多限制,而且其中不少环节,允许地方行政力量介入,也给了当权者上下其手的机会。

但袁宋版选举法,也有几点优越处,例如其较重视蒙藏回地区的特殊民情,专门提出了几条应对当地特殊形式的针对性法条,对于增强蒙藏回地区国民对中华民国的认同度,有一定帮助。

其次,国民党的前身同盟会,长期受到海外华侨的资助,因此宋教仁也力倡国会选举中设立华侨专额,给海外华侨选举权以特殊照顾,这同样可以增强海外华侨群体对于中国的向心力。

但是袁宋版选举法,比对林淮唐版《国民大会召集办法》,也有许多显而易见的局限。

如,限制选举的实行,使一般贫苦大众被排斥于选举之外,选举法规定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,或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的财产资格才能获得选举权,固然不算太高,但它只能使一部分农民和城乡小资产者获得选举权,广大贫雇农和城镇贫民能获得选举权的则极为有限。

它同时又规定∶不识文字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因此,即便不受财产限制,多数人也将因此而丧失选举权。由此可见,国会选举实际上与一般劳动人民无缘。

而且林版国大召集法,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并没有性别上的限制。而袁宋般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,则拒不承认女子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

本来同盟会和光复会的元老革命者中,就不发进步女性,例如大名鼎鼎的鉴湖女侠秋瑾,如果活到现在,以其功勋,竟然也没有参政资格,岂不是非常可笑?

这条消息一经传出,就让国民党中不少的女性党员,当场宣布退出国民党,转而向支持女性参政权的社会党提出入党的申请。

除此以外,袁宋版选举法虽然采取限制选举制,按理应极大程度满足工商资产者的愿望。其实,除少数人外,相当一部分资产者(主要是商人)由于无田产,又未必能在小学毕业或拥有前清功名,显然不具备上述选举资格。

这样,许多拥有动产数万元,乃至于数十万元的中等以上商人,由于缺乏足够数额的不动产,竟然不能拥有参政权利,同样十分荒谬。

总之,这样对比下来,袁宋版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,对各阶层国民的吸引力,除了拥有较多田产的封建地主阶层以外,对其余阶层国民,均不如林淮唐提倡的国大召集法那样有魅力。

但作为北洋军和国民党媾和的最大产物,两部法律公布以后,从袁世凯到宋教仁,从段祺瑞到孙中山,南北无数人物,此起彼伏,先后通电响应,表示拥护,又向中国社会党炫耀出了极其强大的政治号召力。

当时林淮唐刚刚从广东、福建回到上海,他正坐着火车,准备从上海再度返回徐州,半路上就收到了国会大选正式开始的消息,看过那些发条以后,林淮唐望着前往悠长的铁路轨道,淡淡道:

“路漫漫其修远兮,北洋与国民党合作起来,我们也用不着去正面对抗。但国民们将会记住,在国会选举法诞生以前,中国社会党还曾经提出过另一个更完善、更优良的国大召集法。

现在人们普遍愿意接受袁宋版本的国会法,只是因为时势所迫。等将来袁宋般国会,暴露出其问题以后,则社会党提倡的国民大会,也将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当中。”

专程从徐州赶回上海,与林淮唐会面的林时爽问道:“中央同志,也都是这样认为——下一阶段的国会大选,我们要出多少力气投入进去?”

林淮唐手指北方,说:“社会党还是要去北京的,那里毕竟是中国的首都,社会党要在北京建立起组织和属于我们的影响力来,这对将来的决战,会有很大作用。”

北京是北洋军的大本营之一,对社会党人来说无疑是一处龙潭虎穴,但正因为是龙潭虎穴,林淮唐才认为不能不去一试究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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